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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
前項農藥標示所用文字、應記載事項、警告與注意標誌樣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