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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檢舉批發販賣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三、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五、檢舉批發販賣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六、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七、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
八、檢舉分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九、檢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四款偽農藥或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檢舉或協助查緝同一案件符合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獎金。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本法所稱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二、超過有效期間。
三、第一款所定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