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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隔離管制計畫之隔離處所,植物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確認其隔離處所及隔離管制計畫可避免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
實地查核經植物檢疫機關限期命其改善而未改善者,不予核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 EN
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植物檢疫物(以下簡稱特定植物檢疫物)者,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植物檢疫物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及其有害生物疫情資料。
二、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或展覽之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定有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及使用期間。有使用特定植物檢疫物本體或其所生產、繁殖或分離之其他檢疫物(以下簡稱衍生物),應於計畫中敘明。
三、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及避免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