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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EN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補償,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植物或植物產品可能遭受有害生物感染或為害區域,估算區內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總數,再依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價格發給補償費。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