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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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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田間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樣品未經核准試製。
四、田間試驗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
五、經審查認定田間試驗執行具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
第 2 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三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我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