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4 條
動物防疫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採樣之人員,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之採樣,動物防疫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獸醫師(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