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本辦法所稱植物及其產品,係指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三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栽培介質。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
二、植物產品:指籽仁、種子、球根、地下根、地下莖、鮮果、堅果、乾果、蔬菜、鮮花、乾燥花、穀物、生藥材、木材、有機栽培介質、植物性肥料等來源於植物未加工或經加工後有傳播有害生物之虞之物品。
三、有害生物:指真菌、粘菌、細菌、病毒、類病毒、菌質、寄生性植物、雜草、線蟲、昆蟲、蜱類、軟體動物、其他無脊椎動物及脊椎動物等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之入侵種植物。
四、疫病蟲害: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危害。
五、感受性植物:指容易感染特定疫病蟲害之寄主植物。
六、栽培介質:指土壤、泥炭土及其他天然或人工介質等供植物附著或固定,並維持植物生長發育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