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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化製場或運輸業者每年應就其化製原料運輸車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經查驗合格者,發給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合格證。合格證有效期限為自每年發證生效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前項申請查驗時,其同一引擎號碼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物防疫機關應不予核發合格證:
一、依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規定之一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十五日。
二、依第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五年。
第一項合格證應註記所有人姓名、化製場名稱、編號、車號、引擎號碼及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辦理查驗換證。
合格證應黏貼於化製原料運輸車擋風玻璃右側及車箱後門板處。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
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合格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未具備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或未保持其功能正常。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作業。
三、違反前條第一款規定,化製原料之裝卸、載運作業未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四、違反前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存,未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或於完成工作後未立即消毒。
五、違反前條第三款規定,載運前未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並核對其記載內容;或經核對載運內容與該來源單不符合者,未予拒載。
六、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載運化製原料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之場所卸料,未供人使用。
七、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載運化製原料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之場所卸料,供人使用。
八、違反前條第五款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未立即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九、違反前條第六款規定,將化製成品裝卸、載運於化製原料運輸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