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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
獸醫師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獸醫師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獸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動物傳染病防治等事項,有遵從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