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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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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34 條
獸醫師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出具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解剖書或死亡證明書者,以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及魚類為限。
前項死亡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死亡野生動物之物種(中名及學名)。
二、死亡時間。
三、外觀症狀。
四、死亡原因。
解剖書除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外,並應記載剖檢紀錄。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第 38 條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因病或不明原因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請獸醫師解剖後,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並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非因傳染病死亡,而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野生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等製作標本時,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得以獸醫師簽發之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