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