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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社區公約之修正或廢止,準用第三條至前條訂定程序之規定。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
社區公約草案,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需求擬定後提出,或經三十名社區居民連署,向社區組織代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