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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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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