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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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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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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