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指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方式者,應載明地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方法、完成期限,送達於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