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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
一、能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計畫者。
二、區域內自然條件及農業經營形態具有代表性者。
三、區域宜農牧地集中,且具有繼續開發可能者。
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推行機械化經營與公共設施興建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山坡地依第六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區後,其適於農業發展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
山坡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主管機關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改善農業經營條件;其所需費用,得予協助辦理貸款或補助。
山坡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工作時,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