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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EN
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識別證件。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地區,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