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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規定,於鄉(鎮、市、區)公所辦竣租約登記之承租人。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