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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候選人名冊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投票前,有不符合本通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或有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情事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
六、犯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二之罪經判刑確定。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九、曾擔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而被解除職務。
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