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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農田水利會捐贈會有財產應依本通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會應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契約,約定捐贈財產用途。但情形特殊並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農田水利會得撤銷捐贈契約,收回捐贈之會有財產。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