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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農會數、人數、金額統計表。
二、農民退休儲金核發統計表。
三、農民退休儲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