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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EN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農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