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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EN
農會應於審查農民喪失農保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