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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農業財團法人,其應報送本會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格式辦理。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
對外報告,其編製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二),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收支營運預計表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其格式詳如附件三),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四),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農業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其決算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