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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並符合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被保險人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發給身心障礙給付。
第一項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請領給付應備書件及審核基準等事項,準用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但被保險人因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之一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應另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
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