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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場設置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者,農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範圍者: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二、前款以外範圍者: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二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前項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山坡地基準計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時,其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基準計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得視經營需要及規模,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
一、住宿設施。
二、餐飲設施。
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五、門票收費設施。
六、警衛設施。
七、涼亭(棚)設施。
八、眺望設施。
九、衛生設施。
十、農業體驗設施。
十一、生態體驗設施。
十二、安全防護設施。
十三、平面停車場。
十四、標示解說設施。
十五、休閒步道。
十六、水土保持設施。
十七、環境保護設施。
十八、農路。
十九、景觀設施。
二十、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二十一、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二十二、其他休閒農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