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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前條第一項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及文件,並製作目錄依序裝訂成冊:
一、籌設申請書影本。
二、經營者基本資料: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三、土地基本資料:
(一)土地使用清冊。
(二)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三)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四)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現況分析:
(一)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二)休閒農業發展資源。
(三)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及面積,並應檢附相關經營實績。
(五)場內現有設施現況,併附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
五、發展規劃:
(一)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及配置圖。
(二)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計畫及面積。
(三)設施計畫表,及設施設置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說明。
(四)發展目標、休閒農場經營內容及營運管理方式。休閒農場經營內容需敘明休閒農業體驗服務規劃、預期收益及申請設置前後收益分析。
(五)與在地農業及周邊相關產業之合作規劃。
六、周邊效益:
(一)協助在地農業產業發展。
(二)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三)其他有關效益之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面積在十公頃以上,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籌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檢附審查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檢附經營計畫書各一式六份。但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求,增加經營計畫書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