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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或前條規定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於同屆次評定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重新登記於原農會時,經審查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者,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但登記其他農會者,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前項經評定合格人員為現任農會總幹事者,其重新登記於原農會時,不受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限制。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績優總幹事重新申請登記於原農會者,有其他候聘登記人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計分基準計算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評定其他候聘登記人為合格人員,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
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
三、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同直轄市農會。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
合於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各款所定情形。
二、曾犯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之罪,且未有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
現任總幹事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原任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其屆次考核成績評列乙等以下者,受理登記機關應不准予其登記該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且該農會次屆理事會不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續聘之。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歷年資及第三款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算至主管機關公告之登記起始日為準。
現任農會總幹事符合下列要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並公告為績優總幹事:
一、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
中央主管機關對未予評定為績優總幹事者,應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轉知其本人。有異議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績優總幹事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其為合格人員。但申請登記其他農會時,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績優總幹事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除其他候聘登記人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計分基準計算總分達九十分以上外,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評定其他候聘登記人為合格人員。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
一、學歷。
二、經歷。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現。
五、面談表現。
前項評審項目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依前項所定基準計算總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四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二、現任總幹事經評定為績優總幹事,並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時,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七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合格人員。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應於該農會屆次改選,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未能依前項所定期限完成總幹事之聘任時,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理事會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造具合格人員名冊送達農會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總幹事之聘任。
前項重新公告遴選合格人員名冊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均不聘任時,該理事會會議紀錄應詳實記載程序及結果,主管機關於該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
前二項總幹事之聘任,屆期仍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規定重行辦理,至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主管機關未依前三項規定辦理者,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