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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農會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分配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應按薪點比例分配之,理事、監事比照總幹事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計給之薪點計算,其分配總額不得超過酬勞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工作人員指農會編制員工。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
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
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法定公積,第二款公益金及第四款經費之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事業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農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但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訂有發放農會編制員工獎金之計畫者,不在此限。
編制員工每月薪資,應依農會編制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以其職等職級對應薪點計算之。
編制員工升點至所屬職等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年功點,已支年功點者,升等後按其原年功薪點支薪。
農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幹事: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三十後計給;農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五後計給。
二、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後計給;農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五後計給。
代理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在不重複加計原則下,得自實際代理日起,以其本職薪點依實際代理日數辦理薪點加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