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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事業資金及第四款農業推廣經費之籌募對象、方法、標準、金額及用途,應訂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農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農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農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辦法,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備案。
四、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五、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六、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
七、農會各種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依農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