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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
解釋文:
農會係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 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得由居住農會組織區域 內,實際從事農業之人依法參加為會員。農會既以其組織區域內之農民為 服務對象,其會員資格之認定自以「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及「實際從事 農業」為要件。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 區域者為出會之原因,係屬法律效果之當然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條 亦無牴觸。惟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如仍從事農業工作, 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其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地位不 應因而受影響,仍得依規定交付保險費,繼續享有同條例所提供之保障。 主管機關發布有關命令應符合此意旨,以維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保障農民 健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