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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出區之保稅貨品,如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始准展延。但機器、設備應經管理局同意,且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園區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因修理、檢驗、組裝測試,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辦妥出區手續,並應在管理局核准期限內運返園區後,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農業科技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前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機器、設備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或經由海關直接將申請書以電子資料傳輸管理局,經管理局核准後傳輸海關申請出區。
第一項保稅貨品,如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