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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EN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依營運計畫實施,其有變更計畫者,應經管理局核准。
管理局得定期派員至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查驗其是否依營運計畫實施;未依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接獲改善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其未依期限提出者,管理局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管理局審查第一項變更計畫及前項改善計畫,得提請第二條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經認定改善計畫不可行者,管理局得定一個月期限通知其修正。如修正計畫再審查結果仍不可行,或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期限提出者,管理局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 EN
園區事業申請進駐之案件,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組成審查小組,並由管理局局長為召集人,隨時召集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如涉及特許事項者,並應請該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除管理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管理局洽聘之。其中所聘外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查小組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部委員;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