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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管理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前二條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單位申請其迴避。
對於是否揭露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管理單位應召開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管理單位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所稱公職人員者,應遵守該法之規定。
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創作人應依管理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項各款利益關係之一者,應於簽辦、審議或核決時,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