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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三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或飼養頭數佐證文件(以下簡稱佐證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稱佐證文件,指要保人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請之個人飼養資料。
本保險之保險人如下:
一、投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乳牛死亡保險者,向飼養家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基層農會投保,轄區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向相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二、投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豬隻運輸死亡保險者,向全國任一辦理本保險之基層農會投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前項定值約定為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
家畜死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種類、保險標的及保險事故如下:
一、乳牛死亡保險:保險標的為出生滿一年以上在養乳牛。被保險乳牛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依保險契約約定淘汰死亡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保險標的為運輸豬隻。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於運輸期間死亡或發生緊急屠宰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運輸期間,指被保險豬隻自飼養場所運抵家畜(肉品)市場止。被保險豬隻在交易前死亡或發生緊急屠宰之保險事故,能證明因運輸所造成者,視為運輸期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