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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就前三條所定保險費補助審核及撥款之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法人辦理。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保險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投保香蕉田區之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其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要保人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九條不予承保之情形。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要保人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