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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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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9 條
前條養殖業者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漁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但投保標的所在地未設置基層漁會者,交由基層農會辦理: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專用漁業權之入漁權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影本。
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申報。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
第 8 條
投保漁產業保險之養殖業者,符合下列資格,得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投保之魚塭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取得專用漁業權之入漁權或區劃漁業權。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