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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辦理地區實際種植第二條所定保險標的之農民,且應與要保人為同一人。
符合前項資格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
釋迦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為大目釋迦及鳳梨釋迦。
本保險種類及保險事故如下:
一、收入保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氣候條件或市場變化致收入損害時,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二、樹體附加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颱風、焚風、寒害、乾旱等天然災害,導致釋迦樹體倒伏而於一定期間內全部重新種植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