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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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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3 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農作物種植之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其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要保人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八條不予承保之情形。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
第 6 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辦理地區實際種植第二條所定保險標的之農民,且應與要保人為同一人。
符合前項資格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農民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投保釋迦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三、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釋迦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四、釋迦樹體已屆或已達經濟年限而必須重新種植。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