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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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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專戶之資金,應專款專用於下列事項,各品項間不得流用:
一、辦理農業保險理賠。
二、辦理農業保險所需管理費用。
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四、其他推動農業保險業務費用。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
第 2 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各該品項農業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成立專戶,依品項分帳管理,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個別品項農業保險之保險費、再保險費收入。
二、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各種準備金。
四、政府補助款。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