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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已承作之改善財務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