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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本專款之用途如下: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所需資金。
二、依農漁會信用部財產劃分原則之規定,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資產所需資金。
三、依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所需資金。
四、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所生下列支出: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信用部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捐。
(三)辦理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相關事務所需費用。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
農委會得委託受託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
一、賠付信用部負債,並承受其資產。
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前項各款所定負債,應扣除不受重建基金保障部分;所稱資產,指依債權受償比例應受分配之資產。
農委會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