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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核准全國農業金庫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不計入第三條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本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超過第三項第三款所定比率者,在符合所定比率之金額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維持原投資金額。二家或二家以上銀行合併前,個別銀行已投資同一事業部分,於銀行申請合併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四項、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一之信用卡業務、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一、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固定收益特別股、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金庫核算基數百分之二十五。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新股權利證書、固定收益特別股、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金庫核算基數百分之五。
二、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於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短期票券(不含國庫券及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金融債券、公司債、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但該短期票券、金融債券、公司債無信用評等者,其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達上述等級以上者,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無信用評等者,其保證人之信用評等達上述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除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外,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於前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金庫所收存款總餘額加計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百分之二十五。上述限額比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相關機關(構)調整之。
四、全國農業金庫兼營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所購入之有價證券,於購入一年後仍未賣出者,應計入前三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
五、全國農業金庫以附賣回條件買入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不計入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以附買回條件賣出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則應計入。
六、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於每一公司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但全國農業金庫年度中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核算基數,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且該金庫於年度中發放現金股利,其金額應於分派基準日由核算基數中減除:
一、全國農業金庫對其他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但轉投資海外子銀行金額不在此限。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第一項第三款存款總餘額,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