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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信用部及其分部,應各置主任一人;主任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主任,由總幹事就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人選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其解任時,亦同。
前項聘任及解任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