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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貸款由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承擔貸款風險。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農業用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七、購買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本貸款之申請應於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並於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限制。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額度按該耕地或農業用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