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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EN
不同批次輸入之產品,應分別申報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以同一進口報單之不同項次,輸入同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之產品。
二、不同報驗義務人,以同船次船艙散裝輸入同貨品分類號列、規格之產品。
前項產品經合併申報查驗後,不得改為分別申報查驗。但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分批查驗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次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並經查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 EN
船艙散裝產品經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逐艙開驗,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判定該批次全部產品為查驗不合格。
前項經查驗機關判定不合格產品,於同批次有查驗合格及不合格之船艙區分者,報驗義務人收到前項查驗不合格通知書後,得向海關申請同意修正進口報單,並依查驗結果區分為不同批次,再向查驗機關申請改為分批查驗,並重新判定結果。
貨櫃裝運之產品經臨場查核,發現有外觀霉爛或變質之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判定該批次全部貨櫃產品為查驗不合格。但報驗義務人申請再次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經查驗機關同意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分批查驗,並重新判定結果。
查驗機關同意前項申請後,應會同報驗義務人與海關逐一開櫃臨場查核(以下簡稱看樣)及取樣檢驗,報驗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同意修正進口報單,依看樣結果區分為不同批次,再向查驗機關申請改為分批查驗。但經看樣不合格之貨櫃,不予取樣,並逕行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依前項分批查驗之結果,不得申請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