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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如有變更,除第一款應由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外,其餘各款應事先向驗證機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應辦理重新驗證。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
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一、廠(場)登記證、農民團體證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場)之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二、廠(場)之生產配置圖。
三、產品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執行三個月以上之自主品管紀錄。
四、申請產品之標示、包裝袋(箱)或包裝袋(箱)印刷稿。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報告及其他文件。
同一廠(場)生產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但生產第三條所列同一項目之產品並於相同生產線生產者,得合併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