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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畜:指畜牧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家畜。
二、被保險家畜:指前款家畜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保險標的物者。
三、保險人:指依法辦理家畜保險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
四、要保人:指對被保險家畜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五、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六、運輸期間:指被保險家畜裝上運輸工具起,迄運抵目的地卸下運輸工具止。
七、再保險: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畜牧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三、畜牧場:係指飼養家畜、家禽達第四條所訂規模之場所。
四、屠宰場:係指依本法設立或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動物屠宰處所。
五、種畜禽:係指供繁殖用之家畜、家禽。
六、種源:係指與種畜禽有關之遺傳物質如精液、卵、種蛋、胚、基因、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所產生之生物。
七、種畜禽業者:係指從事種畜禽或種源之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之事業者。
八、種畜禽生產場所:係指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種畜禽、種源之場所。
九、畜牧團體:係指與畜牧或獸醫之研究、發展、生產、供銷等有關之學會、基金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