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EN
前條之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種畜禽來源。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
三、所有人及其地址。
四、種畜禽類別。
五、品種或品系。
六、種畜禽性別。
七、種畜禽特徵及識別標記。
畜牧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血統登錄機構,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血統登錄時,應在畜禽體上附加識別標記,核發血統登錄證明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登錄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