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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