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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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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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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第 10 條
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飼料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16 條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